2021年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第24号问题已整改完成,并通过核查验收。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实施办法》要求,现将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整改问题
2018年12月,安徽省印发了《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但一些省直部门一直未出台配套意见和实施办法,对各自承担的巢湖综合治理攻坚战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够有力。
二、整改实施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
三、重点措施
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新的巢湖综合治理要求,出台巢湖综合治理工作配套意见和实施办法,加强对巢湖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进,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四、目标任务
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出台有关政策文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五、完成时限
2022年6月底。
六、整改完成情况
依据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第24号问题整改任务和目标要求,我厅多次深入基层调研,召开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题会议。经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审议后,2021年12月24日印发了《中共安徽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五年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针对产生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按照2023年6月、2025年底两个时间节点分期序时推进巢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如对该问题整改完成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1月20日)向牵头验收(监管)单位省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监督电话:0551-62379313
电子邮箱:ahsthj001@163.com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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