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 2025年第三批氨氮排污权
出 让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安徽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 等相关规定,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决定公开 出让 池州市 2025年第三批氨氮排污权 。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 标的 简况
(一)标的名称:池州市 2025年第三批氨氮排污权(标的编号: N0122PFQJY250006 ),期限 5年,公告信息表如下:
污染物名称 | 出让量 (吨 /年) | 涉水 污染物 所属流域 | 竞价底价 (元 /吨 · 年) | |
氨氮 ( NH3-N ) | 1.9174 | 长江(不含巢湖)流域 | 4,000.00 | 100.00 |
交易方式 | 竞价出让 | |||
交易时间 | 2025年9月17日10:00—11:00 |
注: 1、 成交金额 =交易量(吨)×单价(元/吨 · 年 )×期限(年)
2、 意向受让方 报价不得低于竞价底价,且 应按 竞价阶梯 的整数倍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二 ) 特别提示 :
1、 意向受让方如需对 出让标的 进行调研,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调研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 出 让方联系后,通知调研时间 。
2、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前向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出让方 ) 提交《安徽省排污权受让(承租)审核意见表》(样表详见附件),并明确申请受让量(吨 /年),经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受让。
二 、 出让方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
三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 竞价底价 :详见 标的 简况 。
2、标的 出让 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 1) 受让方应在《排污权 交易合同 》签订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依据出让方提供的缴款核定通知单(该通知单由出让方根据交易结果出具,且自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 2) 自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 《 排污权交易鉴证书 》 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将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予以一次性、原路径、无息退还。
3 、与标的 出让 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自行了解 标的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 由 此产生 一切 经济、法律 、 安全等责任及 风险,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 3 ) 意向受让方承诺: 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受让方应按照有关要求,在 5个工作日内向 池州市生态环境局 办理排污许可证申领 或变更 手续。
( 4 )意向受让方承诺: 竞得标的后,受让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相关政策及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日常监督与管理;不得私自转让获得的排污权指标或用于其他未申报用途 。
( 5 )意向受让方承诺:本次 标的 在 出让 、 申领办证等 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各方各自承担。
( 6 )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 竞价底价 对 出让标的 进行报价 , 且 意向受让方应按 竞价阶梯 的整数倍进行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 7 )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 排污权交易合同 》 (样本)内容已全面了解,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 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四 、 出让 信息
(一)公告期
自 202 5 年 9 月 3 日至 202 5 年 9 月 16 日。
(二)报名时间
自 202 5 年 9 月 3 日至 202 5 年 9 月 16 日,每工作日 8:00至12:00,14:30至16:30。
( 三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 人民币 10,000.00元 。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 出让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出让方 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 出让方 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 出让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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