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我局委托浙江省第七地质大队组织专家对《浙江兴峰石业有限公司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村建筑用花岗岩矿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项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评审。现将拟同意通过的方案和评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期为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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