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环(安)罚〔2022〕52号
胡桂纲:
胡桂纲: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3,联系电话:13****1,住址:江苏省****号。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对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经营的混凝土搅拌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10日,安吉县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安吉县天荒坪镇港口村东山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执法检查,该搅拌站由你独资经营,于2020年5月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底建成投产。该混凝土搅拌站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加工销售,主要的生产设备有配料仓1套、搅拌楼1套、上料带1套、水泥筒仓2个、煤灰筒仓1个、废水沉淀池2个、铲车1辆等,生产原辅料主要有瓜子片、石子、粗砂、细沙、水泥、煤灰等。主要的生产工艺是配料→搅拌→成品。生产时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粉尘和清洗废水。其中,清洗废水由该搅拌站配套建有的2个废水沉淀池回收利用;粉尘由原料堆场覆盖防尘网、场地配套建有水喷淋设施防治,另外配有一辆洒水车。现场检查时该混凝土搅拌站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堆放有大量的瓜子片、石子、粗砂和细沙等生产原辅料,现场停放有6辆混凝土搅拌车,其中有1辆正在装料,搅拌楼侧下方沉淀池有搅拌楼清洗废水。你未能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报告文件、环评批复文件、环评验收等相关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核实,你所经营的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2022年6月14日,我局依法予以立案。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2022年6月14日,调取该搅拌站经营者胡桂纲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调查询问人戚志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戚志勇职务证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和相关当事人的身份;
2.2022年6月10日,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拍摄现场照片1组11张,证明该搅拌站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建设项目已正式投产,但未能提供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的情况;
3.2022年6月14日,制作相关调查询问人胡桂纲、戚志勇调查询问笔录2份,进一步证明该搅拌站于2020年10月底建成并正式投产,投产前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有关情况;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1份,证明该搅拌站商品混凝土加工项目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302,为编制报告表项目。
5.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湖环(安)罚告〔2022〕37号)直接送达你,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已于2022年8月2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湖环(安)责改〔2022〕25号),并于8月5日直接送达,不再另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裁量起点为20%;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为报告表项目(+0%);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0%);该项目验收情况属未经验收(+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废水沉淀池废水沉淀后回用,建有防尘抑尘设施并正常使用,排放污染物种类为未排放污染物(+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2个月以上(+1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1次(+0%);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投诉且经核实(+0%)。根据计算公式,罚款金额=及时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应当行政处罚叁拾壹万元整,鉴于你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调查期间及时详实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掌握的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的从轻情节,经案审委讨论决定,在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的基础上减少最高罚款金额的5%,对你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贰拾陆万元整。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昌硕街道玉华路23号) 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环保局一) 账号:12***1)(缴款咨询电话:0572-523770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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