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无锡双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0%股权  | |||
项目编号  | WXCQG23024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江苏智慧新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 2023/6/6 挂牌终止日期: 2023/7/18   | |||
转让方名称  | 江苏智慧新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无锡双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号码  | 91320214MA20N2C67U  | |||
注册资本 (万人民币)  | 1000  | |||
法定代表人  | 张明平  | |||
住所  | 无锡市新吴区净慧东道118号4M-4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认证服务;供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余热发电关键技术研发;工程管理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节能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环保咨询服务;运行效能评估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合同能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职工人数  | 11  | |||
所属行业  | 技术服务业  | |||
其他  | -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   | 邦道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 70% 股权 无锡智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 20% 股权 江苏智慧新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持有 10% 股权  | |||
2022年主要 财务指标 (审计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068.99  | ||
净资产(万元)  | 75.24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884.6  | |||
利润总额(万元)  | -514.14  | |||
净利润(万元)  | -514.14  | |||
2023年04月30日主要 财务指标 (报表数据)   | 资产总额(万元)  | 1590.01  | ||
净资产(万元)  | -116.47  | |||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 146.43  | |||
利润总额(万元)  | -191.71  | |||
净利润(万元)  | -191.71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2074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无锡高新区(无锡市新吴区)国资办  | |||
评估基准日  | 2022-12-31  | |||
标的企业评估值(万元)  | 项目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
资产总计  | 1068.99  | -  | ||
负债总计  | ||||
净资产  | 75.24  | 306.47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30.65  | |||
特别事项说明  | 涉及国有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 无  | ||
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 无  | |||
涉及金融债务或其他重要债务处置方案   | 无  | |||
管理层参与收购情况  | 无  | |||
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对外资收购有无限制或禁止规定  | 无  | |||
涉及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  | 无  | |||
评估基准日到挂牌起始日期间权益增加额  | -  | |||
其他重要事项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实收资本为730万元。其中转让方认缴100万元,实缴30万元。2、根据《评估报告》:根据无锡双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以其按照章程认缴的注册资本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按照出资比例分享公司利润。因此本次评估按认缴比例计算股东部分权益价值。  | |||
转让底价  | 31.05万元  | |||
交易条件  | 1、(产)股权转让总价款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2、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期间内按要求递交举牌资料,并于挂牌期满日16时前向无锡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递交意向受让保证金9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若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则该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且无违规、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最终受让方确定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原额返还。 3、受让方应按标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期限完成转让方认缴而未实缴的出资。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先用于支付无锡产权交易所应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划付至转让方。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支付相关费用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在转让方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②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③挂牌期满后,产生2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④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⑤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违约情形。  | |||
受让方 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并承诺受让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备查文件  |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行为批准文件:苏智慧新吴会纪[2023]3号。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锡新国资评备(2023)16号。 3、北京卓信大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卓信大华评报字(2023)第2074号《评估报告》。 4、无锡华夏中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华夏中诚审字(2023)105号《审计报告》。  | |||
其他说明  | 1、在挂牌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则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5个工作日。  2、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采取电子竞价方式决定最终受让方。 3、本公告仅为本次股权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做出申请受让本(产)股权的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内容,在提供身份证明、必要的资信证明并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在公告期间内至产交所查询《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4、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执行。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李经理  | ||
联系电话  | 0510-82833660  | |||
传真  | 0510-8519873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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