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转让标的3 | ||
项目法人: |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地址: |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
立项批文名称: | 项目审批单位: | 批准单位名称 | |
监督部门: | 未选择监管机构 | 代理机构: | 无 |
交易平台: | 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3-03-03 15:28:05.0 |
项目编号 | TR2023AH1000013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项目名称 | 转让标的3 |
无底价说明 | 无底价说明 |
挂牌日期 | 2023-03-04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3-03-07 |
资产概述 | 1.本项目转让方应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所有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一并承担。 2.标的整体转让。转让标的已报废,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标的的状况、类型、数量在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范围内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有继续使用的功能及配套完整,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或产权交易费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转让标的包含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不允许二次利用,仅作报废处置。 3.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交易价款非税收据。 4.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不计息)。受让方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开始进行标的交接,双方签订《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标的资产交接日后保管、运输及清场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标的运输现场须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得占用医用急救道路。受让方须自标的交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合格后,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逾期运输的,视为受让方弃剩余标的,剩余标的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继续进场运输。 6.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现场勘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对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对标的现状、环保和回收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与转让方签订《现场勘查确认单》,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包括评估报告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及所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已披露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以其他理由终止项目交易进程,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通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
在建工程 | |
名称 | 在建工程 |
土地类型 | 在建工程土地类型 |
建筑面积 | 100 |
建筑结构 | 在建工程建筑结构 |
规划用途 | 在建工程规划用途 |
预计建筑期 | 10个月 |
其他说明信息 | 1.本项目转让方应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所有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一并承担。 2.标的整体转让。转让标的已报废,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标的的状况、类型、数量在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范围内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有继续使用的功能及配套完整,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或产权交易费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转让标的包含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不允许二次利用,仅作报废处置。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3-03-04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 |
勘察时间 | 2023-03-09 |
勘察地点 | 合肥包河区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权利人是否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项目转让方应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所有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一并承担。 2.标的整体转让。转让标的已报废,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标的的状况、类型、数量在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范围内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有继续使用的功能及配套完整,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或产权交易费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转让标的包含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不允许二次利用,仅作报废处置。 3.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交易价款非税收据。 4.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不计息)。受让方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开始进行标的交接,双方签订《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标的资产交接日后保管、运输及清场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标的运输现场须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得占用医用急救道路。受让方须自标的交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合格后,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逾期运输的,视为受让方弃剩余标的,剩余标的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继续进场运输。 6.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现场勘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对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对标的现状、环保和回收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与转让方签订《现场勘查确认单》,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包括评估报告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及所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已披露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以其他理由终止项目交易进程,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通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7.本次转让标的中包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1.本项目转让方应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所有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一并承担。 2.标的整体转让。转让标的已报废,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标的的状况、类型、数量在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范围内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有继续使用的功能及配套完整,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或产权交易费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转让标的包含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不允许二次利用,仅作报废处置。 3.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交易价款非税收据。 4.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不计息)。受让方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开始进行标的交接,双方签订《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标的资产交接日后保管、运输及清场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标的运输现场须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得占用医用急救道路。受让方须自标的交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合格后,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逾期运输的,视为受让方弃剩余标的,剩余标的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继续进场运输。 6.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现场勘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对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对标的现状、环保和回收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与转让方签订《现场勘查确认单》,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包括评估报告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及所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已披露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以其他理由终止项目交易进程,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通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7.本次转让标的中包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
组织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1.本项目转让方应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支付的所有产权交易费用由受让方一并承担。 2.标的整体转让。转让标的已报废,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标的的状况、类型、数量在本公告附件《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评估明细表》范围内以交付时现状为准,转让方不能保证标的有继续使用的功能及配套完整,受让方受让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且不因此而调整成交价格或产权交易费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转让标的包含的医疗设备及其部件不允许二次利用,仅作报废处置。 3.本项目转让方仅提供交易价款非税收据。 4.受让方须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向转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不计息)。受让方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全部交易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开始进行标的交接,双方签订《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收到《资产移交表》《划转价款确认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5.标的资产交接日后保管、运输及清场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人身、财产安全责任。标的运输现场须文明作业,不得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在运输过程中确保不得占用医用急救道路。受让方须自标的交接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并经转让方确认合格后,由转让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逾期运输的,视为受让方弃剩余标的,剩余标的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继续进场运输。 6.本项目信息披露公告期即为现场勘查期,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前必须对标的进行现场勘查,对标的现状、环保和回收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进行全面了解,并与转让方签订《现场勘查确认单》,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勘查,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包括评估报告等在内的相关材料及所披露内容,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标的全部现状和已披露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和已披露瑕疵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或以其他理由终止项目交易进程,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通知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对转让方、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和其他相关方的补偿。 7.本次转让标的中包含《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察。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000001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注册地(地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281788168721L |
证件类型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法定代表人 | 法人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 |
经济类型 | 外资企业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经营规模 | 小型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股东会议决议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俞静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9941130108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15067882388@qq.com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与烟墩路交口高速滨湖时代广场C3座2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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