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715951M
负责人:侯*林
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莲花路北1幢第2层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电动车塑料件、拉杆箱配件、千斤顶等产品的来料喷漆加工,主要生产工艺为产品来料-喷漆-烘干-包装出售,喷漆原辅料主要为丙烯酸烘烤漆等,生产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通过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高空排放。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喷漆生产,喷漆生产线东侧喷漆工位正在对千斤顶进行喷漆作业,两侧大门敞开未关闭,车间北侧、东侧等区域窗户未关闭,未对生产车间或生产线进行密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主体资格;
2.2022年8月3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7张,证明8月31日现场检查到的情况;
3.2022年9月2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车间两侧大门和北侧、东侧等区域窗户未密闭的情况;
4. 《关于嘉兴市永丰包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年产3万套电动车配件及3万套拉杆箱配件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建函〔2014〕11号)复印件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的情况和污染物的产生和防治措施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经你单位确认的送达地址的情况;
6.四名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嘉环(南)责改〔2022〕73号《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已作出行政命令。于2022年11月11日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79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2022年11月1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经我局集体审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2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2日
文章推荐:
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公安厅2023年度全省公安被装采购项目q2包【编织腰带】(项目编号:jxgt20230405-q2包-2)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三师叶城二牧场城镇供热管道及小区老旧供热管道改造项目(工程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