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798595161Y
法定代表人:熊永超
地址:步焦路652号
2022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销售。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有三台搅拌机。经查,你单位前身为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8月名称变更为嘉兴大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2006年9月编制《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内容为年产商品混凝土60万立方米,主要生产设备搅拌机为二台,2007年5月通过环评审批, 2016年通过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2019年你单位开始对三台搅拌机及料仓进行全包围改造升级,并于2020年5月改造完成。你单位擅自新增搅拌机一台,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符,且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五张;4、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31号}一份;5、投资额价值咨询意见书〔嘉信资评咨字(2022)003号〕一份;6、《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一份;7、《关于嘉兴市矗娃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查意见的函》(南环函〔2007〕84号)复印件一份;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备案登记表》(南环竣备〔2016〕166号)复印件一份;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嘉中检(2016)验字050号〕节选复印件一份;10、变更登记情况一份;11、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No.32858376)复印件一份;12、授权委托书一份;1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5、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在2022年6月2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提出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从轻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叁万零捌佰叁拾伍元罚款(罚款人民币3.0835万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账号:1931010104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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