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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应急管理厅一批废旧资产处置交易公告

· 2024-11-26

宁夏应急管理厅一批废旧资产处置交易公告

项目名称

宁夏应急管理厅一批废旧资产处置

项目编号

NXZX-XZSW-2024-045

挂牌起始日期

2024-11-27 09:00

挂牌截止日期

2024-12-11 16:30

经批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网络竞价方式对本项目进行公开交易。

一、标的概况

标的一
委托转让应急管理厅一批报废资产

标的编号

NXZX-XZSW-2024-045-001

标的概述

设备类型

详见附件

设备名称

服装、鞋帽、包

规格型号

详见附件

数量

937

抵押权设置

评估(或市场询价)价格

550.00 元

增价幅度

5.00元

挂牌价格

550.00 元

保证金交纳金额(元)

550.0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成交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

评估基准日

20241101

批准(备案)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评估机构

详见附件

批准文件名称

中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员会议纪要(2024)41号

附加特别信息

二、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法律、章程规定的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三、转让方概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定代表人

万东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40000MB164369X9

四、交易信息

交易条件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一、本次交易通过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意向受让方报名(需办理CA锁报名参加本次交易)

现场报名

网上报名

https://nxtysfrz.nxggzyjy.org:7081/login/#/login

重大事项及其它披露内容

1、本次转让标的以标的清单为参考依据,按现状整体转让。标的未设置抵押等担保物权,无查封,不存在影响对外公开转让的任何权利限制。
2、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实物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可以自行或聘请专家到实地查验转让标的,详细了解相关标的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等风险,自行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对标的现状的充分了解与认可,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交易涉及款项,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现场勘查请联系转让方。
3、本次转让挂牌价不含拆除费及搬运费。成功受让后,受让方须承担标的拆除、吊装、装卸、运输中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相关费用(包括并不限于拆除、建渣清运、倒场、环境保护费、清场、运输、人工、装卸等)。
4、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将作为成交价款转入转让方指定账户。受让方不得以标的瑕疵及不能过户为由拒不按时足额支付成交价款、进行资产交接。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后,按照合同约定或与转让方约定期限完成全部资产的拆除、搬迁、清场工作,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未按要求办理相关流程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转让方有权终止交接,相关损失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拆除、吊装和运输标的物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损坏、破坏、搬离、拆卸除标的物以外的任何设施、设备(含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资产转让后,受让方清理现场清运垃圾,恢复并整理场地原貌。
5、双方签订现场安全协议,若因拆除标的物产生的损坏,房屋、人身安全问题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标的拆除、搬迁、运输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环保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6、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由转、受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7、备查资料:《资产清单》

保证金详细

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12月11日 16:30

交纳方式

电汇、网银转账、现金

注意事项

保证金交纳以到达指定账户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不具备竞买资格。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

宁夏银行光华支行

账号

保证金随机账号

保证事项及处置办法

一、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转让标的所涉及情况已全面调查和了解,并自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二、意向受让方经交易中心确认为受让方后,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最终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扣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 、意向受让方经交易中心确认为受让方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交易合同,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或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2 、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

3 、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 、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5 、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四、意向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转让方将扣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违约标的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披露附件

实景照片

资产图片1.jpg 资产图片2.jpg 资产图片3.jpg 资产明细.pdf

确认受让人方式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合格意向受让方

以挂牌价成交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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