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9号(西溪西轩酒店)大堂一楼餐饮区域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018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2-2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12 |
出租底价 | 9198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宣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7、0571-8508536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9号(西溪西轩酒店)大堂一楼餐饮区域房屋 | ||
坐落位置 | 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9号(西溪曦轩酒店)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杭房权证西字第12407201号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941.89 | |||
房屋用途 | 非住宅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抵押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9号(西溪西轩酒店)大堂一楼餐饮区域,本次租赁房屋面积约800平方米(其中有证面积约为285平方米,无证面积约为515平方米,租赁期内配套使用如遇拆除须无条件服从) 2、本次租赁房屋无单独房屋所有权证,其为杭房权证西字第12407201号的一部分,证载的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租赁房屋无单独土地证使用证,其为杭西国用(2012)第100041号的一部分,土地用途为商服用地。租赁面积系测绘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3、本次租赁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根据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示的《证明》,杭州西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溪西轩酒店据此进行公开招租。 4、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装饰不在本次招租范围内,租赁房屋以移交时实际现状为准。 5、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6、本次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登记时间为2013年2月7日。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19800元/年 | |||
出租面积(㎡) | 800 |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拟自2024年5月1日至2029年4月30日止(若出租方无法在2024年5月1日前交付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为起租日,租赁期限作相应顺延,直至租赁期满)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月一付 先付后用,后续租金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 30 日前支付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租金在首年基础上每年递2.5%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300000元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出租用途要求 | 拟计划开设高级中餐桌餐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3)已知悉:承租方已充分了解该房屋的权属信息等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利类型、权利性质和房屋所在地的土地用途),确认该房屋质量合格、主体结构安全,租赁标的物完全符合承租方的租赁用途且不影响承租方租赁合同目的之实现。(4)已知悉:租赁期间涉及到的水费、电费、通讯费、物业管理费、卫生保洁费、治安费、税费等经营或社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若发生需出租方垫付的费用,经双方同意后,出租方可代为承租方垫付,由出租方凭有关部门的收款发票复印件按月向承租方开具收据收取,在收到发票后,承租方须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垫付款。(5)租赁期间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独立对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服从辖区内公安、治安、消防等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同时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的安全管理、监督,认真做好治安、门前三包和消防安全保卫等工作。(6)承租方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杭州市有关消防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产生声、光、水、电、气等环境污染,不得经营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项目,不得经营殡葬、化工(油漆、易燃易爆等)危险品、金属加工制作、快递物流等影响周边日常生活及杭州市消防、卫生、环境等职能部门限制或禁止的业态,其余业态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经营。(7)已知悉租赁房屋的交接: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8)已知悉: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转租。(9)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10)鉴于餐饮区域位于酒店大堂重要核心区域,意向承租方须承诺如下:①按照酒店品质对西溪天堂国际旅游综合体 9 号(西溪西轩酒店)大堂一楼餐饮区域房屋进行设计装修,设计装修方案需经出租方同意并报职能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且首次装修投资金额不低于700万元。②提供住店客人配套用餐服务,并须根据出租人及其关联方需求提供业主餐饮定制需求服务。(11)已知悉:意向承租方近三年内与出租方及其关联企业(包括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及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对外投资企业,含全部直接及间接参股企业)未发生过合同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应符合出租方提出的以下资格条件:(1)意向承租方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成立时间满5年及以上的法人且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意向受让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或开始时间至本次信息披露截止日前应满5年。意向受让方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含)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专项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餐饮经营经验且自有餐饮或服务品牌。【执行标准:a.意向受让方提交合法有效的与餐饮经营相关的租赁(经营)合同,合同中业态须为餐饮;若为自持物业须提供产权证,证载的权利人须为意向受让方,且意向受让方在自持物业上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有餐饮内容。 b.自有餐饮或服务品牌证明文件:提交餐饮或服务相关的商标注册证书等。】(3)意向承租方须前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取得出租方盖章确认的《现场勘查承诺书》,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苏先生 | 联系电话 | 1535500708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5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 |
在线报价 | 竞价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规则 |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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