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文生(36102719731125XXXX):
身份证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兴港七里6号1617室
违法地址: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嘉盐公路东侧、青龙路北侧1幢125室
2022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合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瓦楞纸板的生产且现场正在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制糊调胶-原纸开卷-上交粘合-粘合贴面-干燥切板,主要产生投料粉尘、固体废物等污染物。检查发现该单位于2020年5月通过环评审批,建有危险废物仓库和一般固废仓库,但一直未经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验收。我局认为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有关规定,已构成违法,你作为该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该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有:1、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3、现场检查照片六张;4、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南)罚告〔2022〕38号}一份;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浙江合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在2022年6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申辩意见,表示你本人在案发前后,忙于工作交接;受嘉兴市疫情影响导致验收延迟耽搁;经济困难,恳请免予处罚。经嘉兴市生态环境局第二案审委员会集体讨论,依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适用底线处罚原则。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罚款人民币5万元)。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缴至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帐号:193101010400134440000000009
缴款名称: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
缴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南湖支行营业中心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30日
文章推荐:
江西省国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公安厅2023年度全省公安被装采购项目q2包【编织腰带】(项目编号:jxgt20230405-q2包-2)第二次电子化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第三师叶城二牧场城镇供热管道及小区老旧供热管道改造项目(工程施工)